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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及观点
(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经典胜诉案例系列)
王某某因生活与工作所需,多次向胡某某借取高利贷。期间发生过多次借款还款行为,后王某某有一部分借款未还清,胡某某便使用暴力催收的方式拘禁王某某,并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某。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委托我所宋欣律师和胡卫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经我所律师多方取证和深入调查,并查阅大量银行转账记录,得出了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我所律师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大量证据,向办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王某某、认真核查资金往来明细,在与办案人员及其王某某家属深入沟通的前提下,依然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事实与理由
一、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某没有诈骗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客观性行为,被害人出借资金的行为更不是因为所谓“诈骗行为”而做出的。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结果会发生而希望发生,是积极追求结果的状态。结合本案,如果“过桥资金”事实成立的话,王某某在借向胡某借款时,应表现为王某某明知胡某会因为自己所谓“过桥资金”的理由才能出借资金而虚构该理由;在借款实现后,应表现为王某某明知自己不能偿还胡某借款而不再设法偿还,希望不能还款结果的发生。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借款时,王某某是明确知道胡某就是专门放款高利贷的,也明知自己就是编造任何理由,胡某都会为了赚取非法高额利息而出借资金,这显然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完全不同。
在上百笔的资金往来中,王某某都是不断地在借款再还款、胡某也是不断地在收款再借款,绝大多数的借款还款都是完全符合两人当时的主观意图,绝大多数的还款过程都体现了王某某希望还款、积极还款的主观状态,而绝没有明知自己不能还款而不再设法偿还,并且希望不能还款结果的任何想法。这也显然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完全不同。
如果说在案发时,王某某仍然还拖欠胡某一定数额的借款,这些借款也只是最后一段时间发生的情况。而这些未还的借款也绝非因为所谓虚构“过桥资金”的理由而发生的,此时王某某更没有任何欺骗胡某的主观心态了,而是明知胡某是为了高额利息而出借资金的。甚至,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王某某又向胡某出具了高达二百多万的借条,更体现了并非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
2、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
胡某自始自终都不是因为所谓的“过桥资金”的理由,而是在要求高额利息的前提下为了赚取非法高利贷才而出借资金的。双方的资金流水非常清除的显示:王某某向胡某借款,胡某要求高额利息,约定还款时间(基本都是三天),胡某交付借款时直接扣减利息(砍头息)后转账王某某;王某某按约定支付利息、按约定还款后,胡某再次向王某某出借资金,再次获得高额利息;如此反复数次,胡某获得巨额的利息回报。而上述砍头息的计算标准基本上是本金10万元三天利息5000元或8000元。所以胡某是为了获取非法高息而出借资金,不论王某某以什么理由借款,都不影响胡某获取高息的目的,也不影响胡某出借资金的结果。因此胡某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向王某某出借资金。
3、根据王某某济宁银行卡(卡号62311xxxxxxx00027xxxxx)与胡某银行卡之间的交易流水证明,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31日,双方交易了64笔,其中王某某向胡某支出40笔,3421700元,收到24笔,2484000元,王某某向胡某多支出937700元;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xx198xxxx)与胡某银行卡之间的交易流水证明,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3月23日,双方交易了75笔,其中王某某向胡某支出31笔,3223000元,收到44笔,2940500元,王某某向胡某多支出201500元;王某某累计向胡某多支出1139200元。由此可见,胡某不仅收回了本金,而且确实获取了高额利息,王某某不存在骗取胡某资金的事实。
二、胡某故意混淆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关系,以刑事控告的手段解决民事责任问题。
王某某与胡某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某向胡某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约定了还款时间,双方均进行了实际履行,在反复多次的情况下,双方已经实际发生了民事的民间借贷事实,如果胡某认为仍存在欠款,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
总之,王某某投资实体,恰遇新冠疫情,成为了新冠疫情下的受害人;胡某向外借款,采取砍头息的方式支付借款,获得高额利息,并且反复多次套取王某某的高额利息,已经成为专业放贷人,已经涉嫌非法放贷,辩护人也提请公安机关关注胡某的非法放贷行为。
三、王某某与胡某、彭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记载了王某某与胡某、彭某等人之间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过程,足以证明王某某不构成诈骗,该部分聊天记录在2022年5月底王某某被胡某、彭某等人带走时,彭某强行拿到王某某的手机,强迫王某某说出微信密码,将王某某与胡某、彭某等人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现特申请公安机关经过技术侦查恢复王某某与胡某、彭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清事实,还王某某的清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故申请解除对王某某的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收到意见书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采纳我所宋欣律师、胡卫光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办案公安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决定采纳我所法律意见,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了取保候审。王某某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多次感谢我所办案律师。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了刑事法律中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