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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投律所产品质量胜诉案例及观点
发布日期:2022-07-12 16:53:01 访问量:1867

产品质量胜诉案例及观点

(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经典胜诉案例系列)

 

A公司系山东一家营养品生产企业,B公司系广西一家营养品销售企业,2020年疫情期间,双方网上签订合同,B购买A生产的果粉片并支付货款90余万元,A正常发货。后近一年时间,B以产品存在零星着色点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求退款,一审法院以产品不符合附随检测报告的要求为由判决A公司全额退款,本所宋律师代理上诉后,二审完全改判,判决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够证实涉案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1、该检测行为不符合法定检测程序(见上诉状第6-7页)。

2、该检测报告不具有应检测内容。

根据规定,食品检测,应对受检产品的铅、糖精钠、合成着色剂、形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b(变质问题必检)、大肠菌群进行全面检测,只有完成上述检测内容,才能全面确定该受检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为合格产品。

而该检测报告仅仅检测了干燥失重、铅、色泽、滋味、气味、形态、杂质、组织、总砷八项内容,没有对应检测内容进行全面检测,不能认定是否为合格产品。

3、该检测结论认定了受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检测报告最后一栏中注明“经检测,所检项目中有标准指标的项目符合SB/T10347-2017《糖果压片糖果》,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视频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无标准指标的项目仅提供检测结果”。可见受检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应为合格产品。

4、检测报告中认定的“表面带有零星着色点”并非产品不合格。

1)被上诉人所推断的“零星着色点”的产生原因完全错误。

据被上诉人所称,“零星着色点”的产生是产品氧化,维生素C的流失降低造成的,所以产品不合格。但是这仅仅是被上诉人的主管臆断,而没有对“零星着色点”的产生是否是由于产品氧化、维生素C的流失降低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同时也没有对受检产品是否存在产品氧化、维生素C的流失降低这一成分问题进行检测。而上诉人针对该问题,专门委托检测官方检测机构进行科学检测,完全证明维生素C符合要求。上述被上诉人所称的内容是在没有对产品成分进行合规检测、没有对形成原因进行合规检测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该判断是不科学依据的、完全错误的。

“零星着色点”的产生的真正原因是由于产品中含有果粉的成分,而果粉成分的存在不仅符合国家的规定,而且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

2)“零星着色点”的存在并非产品不合格。

根据食品检测的相关规定,在对食品的应检成分进行检测后,就能认定该产品是否合格。而应检成分中并不包括上述“零星着色点”,因此即使存在“零星着色点”,也并不能认定产品不合格。

该检测机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认定了受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既然符合国家标准,就应为合格产品。

5、涉案批次产品完全合格。

双方发生争议后,上诉人将该批次的产品抽样送至山东省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应检成分进行了完整的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各项成分皆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没有任何超标情况。应为合格产品。

6、涉案批次产品完全符合感官要求。

20161223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3.2感官要求记载:外观、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嗅、无异味;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外观、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系上诉人作为生产厂家在出厂成品检验报告中记载的感官指标内容,也可以视为上诉人承诺的质量要求。但即使根据被上诉人方提供的检测报告,记载部分涉案产品存在零星着色点,也与上诉人承诺的“外观、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不相矛盾,也完全符合上述感官要求。

二、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上诉人方也承认着色点是氧化问题。

双方聊天记录内容中没有任何上诉人工作人员关于认可产品氧化的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方工作人员对氧化问题的认可。

三、“零星着色点”的存在未改变上诉人方关于色泽的检测报告内容。

上诉人附随产品的三批次成品检测报告记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按照正常感官理解,该色泽应为白色,并非被上诉人主观推断的纯白色。按照被上诉人委托检测的结论,“该产品的色泽项目检测结果为:白色片剂,表面带有零星着色点”。可见,涉案产品具备检测报告中记载的“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零星着色点”的存在并没有改变了产品应有的色泽,完全符合三批次成品检测报告的记载内容。

四、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三批次货物均不符合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1、涉案产品符合双方在《委托加工协议》中约定的质量要求。

双方在《委托加工协议》中关于质量要求的约定内容为:“甲方所用的原料必须为合格原料;甲方检测报告只负责甲方生产过程中水分、微量和常规微生物限度的控制”。

不论是被上诉人方提供的检测报告,还是上诉人方主动送检的检测报告,都证实了产品原料为合格原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水分、微量和常规微生物限度的控制合规,各项成分均符合规定。

2、涉案产品符合附随产品的成品检测报告的内容。

该事实已在上面陈述中进行了说明,不再赘述。再次强调的是,“零星着色点”的存在符合上诉人方关于色泽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3、被上诉人送检的产品和公证机关公证的产品不具有全面性,不能以偏概全、全盘否定。

被上诉人仅仅送检了两瓶批次为2020/02/06的产品,公证机关也仅仅对其他两批次的产品进行了部分查看。上述片面的、局部的检测行为和查看行为只能确定已检产品和已查看产品存在上述情况,而不能据此认定涉案三批次货物均存在“零星着色点”情况,均不符合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五、被上诉人未能全部销售的真正原因。

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上诉人购货后,20208月份起多次联系上诉人方,在已销售五万瓶还有十万左右快过期的情况下,提出给上诉人业务人员抽成,要求上诉人违法帮助换包装对外销售,上诉人方业务人员以该日期违法予以拒绝。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1、被上诉人已经销售5万瓶左右,并非一审认定的无法对外销售,一审判决全部退款完全错误;2、导致未销售货物的真实原因并非被上诉人主张的所谓质量问题,也并非一审认定的所谓三批次货物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而是被上诉人销售能力不足,积压货物过期所致。

六、着色点的科学分析

关于压片着色点问题中,该产品采用的直压的方式进行压片,配方中使用的果粉为甜橙果粉,甜橙成分中有复杂的氨基酸、糖、无机盐、水分、核苷酸、蛋白质、具有一定的弹性与粘滞性.1}在压片过程中会出现聚集性,形成着色点现象。另外压片所用的原料具有一定流动性,粉末的流动性将影响产品质量(如重量差异、含量均匀度等),除流动性外,含量均一性对于直接压片也很重要。首先 ,直接压片混合物因相容性问题易发生迁移分层;其次, 混合物湿气的减少也会导致粉粒产生静电荷而发生聚集分层 ;而且 ,原料药和辅料由于粒子大小及密度上的差异也可能会产生重排分层 ,2因为果粉中的物质分散及微量差距,在压片过程中同样会形成压片中的着色点问题。

[1] 姚文淑 药用植物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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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药学研究杂志  2009年2月  第36卷第1期:粉末直接压片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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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检测报告,凭借极少部分检测样品的检测结论,在未分析确认零星着色点产生的科学原因的前提下,盲目的、错误的认定另行着色点不符合产品应有的色泽,并错误的认定涉案三批次货物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完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经过信投律所宋律师纠正一审代理思路和方向,提交有利有效证据及科学理论,充分证实A公司生产果粉片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及外观要求,二审法院完全支持本所代理人意见,完全改判,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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