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22-05-22 10:06:22
访问量:1248
导读:很多父母生前会通过赠与方式,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但子女获得财产后,便不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违背了父母赠与的初衷。此时,父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吗?
子女接受赠与后,不仅在物质上未赡养父母,也未在精神上慰籍父母,使得父母在生活上缺乏保障,故父母诉请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应予支持,要求返还赠与房屋的诉请,亦予支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4660号原告潘有花与被告施金爱系母女关系。2003年潘有花与施金爱因拆迁安置获得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的地基,建好房屋后原告潘有花占七分之三份额的产权。2016年10月13日,潘有花将上述其所有的房屋份额全部赠与被告施金爱,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潘有花一直独立生活居住在该房屋二楼,平时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该房屋门前的摊位租金,其养老金则由被告施金爱保管领取,领取后部分支付给原告潘有花用于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缺少租金收入的生活来源,生活较为困难,并因经济、房屋问题与被告施金爱发生矛盾冲突,原告潘有花曾报警解决。目前,原告潘有花名下无房产,并已从被告施金爱处取回养老金银行卡自行领取养老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七分之三份额归其所有。